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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年龄维护案犯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3: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刘德华记者江芸涵)盐亭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中,将“成年人”林某还原为未成年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9月4日,法院以抢劫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林某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1987年10月11日。2005年9月及2005年11月13日,他两次在盐亭县玉龙镇实施抢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犯罪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生于1987年10月
11日。

  盐亭县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在讯问林某时,林某陈述自己生于农历而不是公历1987年10月11日。检察官考虑到本地农村有报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的习惯,若林某果真生于农历1987年10月11日,当年公历就是12月1日,那么他两次作案时均未年满十八周岁,依《刑法》第17条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查清此情节,检察官前往当地查取了林的父母、当年与林某同年同月生的同村人杜某某及其父母亲、当年为林某接生的医生的证言等大量证据,认定林某生于公历198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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