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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车疑犯逃跑时出车祸1死1伤 交警让车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4:46 大河网-河南日报
抢车疑犯逃跑时出车祸1死1伤交警让车主赔偿

面对前后不一的《交通事故不立案告知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车主周俊领一脸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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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丰县一辆大货车在叶县遇劫,民警闻讯出击,两名涉嫌抢劫者骑摩托车逃跑时撞上货车车尾,一死一伤。不料,公安局对抢劫不予立案,交警队也推翻自己原先的结论,判定司机要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对此,车主周俊领愤怒异常——

  核心提示

  “明明是抢劫未遂的刑事案件,叶县公安局却一直不立案,一名涉嫌抢劫者至今还逍遥法外;我们本是受害者,现在却要支付赔偿。这公平吗?”8月29日,宝丰县农民周俊领向本报投诉了自己遭遇的烦心事。

  被抢者要向涉嫌抢劫者支付赔偿?这样的事真会发生吗?事情真相到底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半夜拦车要钱未果 逃跑撞车一死一伤

  据周俊领说,今年3月21日晚,他的侄儿周亚伟和雇用的司机姚国占一起,驾驶大货车沿平驻公路往舞钢市送焦炭。11点多,当车走到叶县辛店乡境内时,意外出现了。

  司机姚国占回忆:我看见路的左半幅停着两辆

摩托车,路的右半幅站着3个青年,当时也不知咋回事,行至离他们还有3米远时,我走的靠中间,应该压着黄线了,想着他们看见车该躲一边,但是他们没躲,我就停住车,车的大灯、小灯都开着。

  货车刚站住,3个人其中一个跑到车前站住,另两个分别站在车两边,拍车门让开门,我锁住车门,对亚伟说:“报110吧,估计是劫路的。”亚伟拨打110:“你们赶紧来吧,这儿有劫路的。”

  这时,站在车头左边的青年喊:“开门,开门,不开门把玻璃砸喽。”说完,用石头一类的东西向司机左侧的车门玻璃砸来,两下把车门砸出两个洞,我就让周亚伟第二次报警。

  砸玻璃的青年抓住倒车镜,头伸到被砸烂的车窗玻璃处:快掏钱。我问:要啥钱?对方说:经常在这儿跑哩,不知道路俺买了?快掏钱。

  姚国占和周亚伟坐着不动,也没有给对方钱。双方正僵持间,一辆黑色

桑塔纳从后面过来了,与大货车并排停住。姚国占和周亚伟看到,刚才要钱的那个青年人与桑塔纳司机说了些什么,大约一分钟后,桑塔纳开走了。接着,就听见那个青年人喊:赶快走,赶快走。

  看到3人分骑两辆摩托车离开,周亚伟说:“不中咱走吧。”姚国占说:“咋走啊,咱报过警了,一会儿警察找不着咱咋办?”于是两人就将车熄火,将大灯关掉,打开应急灯。

  3个青年走后有两分钟左右,姚国占、周亚伟听见车后“咣”的一声,一辆摩托车擦着地滑到大货车车头旁边。先前砸玻璃的青年人骑着摩托车过来,停在货车前面,又把摔倒在地的那辆摩托车扶起来,也放到大货车前面,然后掏出手机打电话:嫂子,哥在这出事了,车碰着了,你们赶紧来吧。

  辛店派出所、旧县派出所的民警随后赶到,姚国占、周亚伟这才敢下车,见车左边后轮处躺着两个人。姚国占对派出所的人说:“就是这3个人。”

  两名青年一死一伤,分析原因,周亚伟说,可能是逃跑时看见警车开着警灯害怕,又掉过头来跑,结果撞在了停在那里的大货车尾部。

  公安局对抢劫不立案 反要车主赔偿嫌疑人

  到达现场的民警发现两人一死一伤后,打电话通知了叶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当晚,周俊领的大货车连同一车焦炭被带到叶县交警队事故科等候处理。

  车被扣后,周俊领多次到叶县交警队事故科询问案情,并索要车辆。事故科既不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不放车,而是说要他和死伤者家属达成赔偿意见后才放车。直到4月18日,叶县交警队事故科才向周俊领下达了《交通事故不立案告知书》。

  可是,3个月后,叶县交警队事故科突然推翻了以前做出的决定,于7月25日下发了“公(交)认字[2006]第8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周俊领的司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此,周俊领觉得又可气又可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我们的车轮已经跨越了路中间的黄线,怎么会违反第三十六条呢?其次,同一事件,为何先是不予立案,后又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呢?《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的时间也有问题,《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就是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在事发20日之内做出责任认定,事情复杂难以认定需请示上级管理部门的最多可以延长20日,怎么在事发4个多月后才给我们下发认定书呢?”

  更难以理解的是,事发已经数月,叶县公安局却一直对抢劫不予立案。

  3个青年人,一个死了,一个伤了,一个逃了,警方说受伤的那个人一口咬定当晚喝醉了酒什么也记不清了。现在只有我们的指控,缺乏对逃跑那个人的问讯材料,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其实,当晚一定可以找到砸玻璃的石头,又有路过的桑塔纳司机的证言,有人证和物证,就是抢劫者不承认,也应该认定是刑事案件并立案调查。”

  对于周俊领的疑问,辛店乡派出所吴所长曾经这样解释,“这件事我们也很为难,经过与局法制科多次研究,觉得缺乏当晚事件逃跑者的口供,按抢劫立案证据不足,无法定性,所以至今没有立案。但是,不立案吧感觉也不妥。现在应该分两步走,后边的交通事故先按事故处理,逃跑者回来后有了讯问笔录,再立前边的案。”

  但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处理此类案件应遵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抢劫案没有结案之前,不宜先处理民事赔偿问题。

  另外,“案件发生的当天晚上,民警赶到后,没有受伤的那个人还没有逃走,民警并没有把他控制起来。他逃跑时我们提醒民警,但他还是在警察眼皮底下跑了。”当晚跟车的周亚伟说。

  “我担心他们以交通事故让我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这个案件就会不了了之。当晚嫌疑人在现场他们都不抓,以后什么时候能抓到?如果一直抓不到,那就一直立不了案。我们是外县人,怎么可能天天监督他们呢?”周俊领显得很无奈。

  回避媒体采访 背后有何隐情

  为了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听取警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9月1日上午,记者赶到叶县公安局采访。

  在叶县公安局法制科,当记者咨询“抢劫案”没有立案的依据是什么时,一位姓刘的主任说这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没有领导授权,他不能向记者解释。记者再问哪个领导分管立案和治安工作、应该找谁了解情况,刘主任不肯说出领导的名字和分工范围,让记者去找负责宣传的。

  9点30分,记者找到了叶县公安局负责宣传工作的民警赵某。当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他劝记者到交警队去采访。记者说,这是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交警队只是具体执行,再说,此事经过领导班子多次集体研究,想必十分慎重,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为什么不可以接受记者的采访,以澄清大家的疑虑,也使我们的报道更客观呢?

  赵说他和办案民警聊起过这件事,局法制科也多次研究过,认为目前只有货车司机的指控,缺乏逃跑者的口供,难以立案,所以先处理交通事故。

  记者问他,事发后派出所已经取得了桑塔纳司机的证言,证实大货车当时停在路中间,三个青年人喝了酒,货车玻璃被砸烂,又有报警记录,再加上受伤青年的讯问笔录,证据链已经构成,还需要什么证据?难道只有嫌疑人亲口承认抢劫才可以立案?

  赵没有回答,说要向领导请示。出去一会后,赵回来告诉记者,已经向政委汇报,因为政委也不清楚案情,准备叫分管副局长以及辛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来接受采访,让记者等等。说完,他又出去了。

  11点多,赵某终于回到办公室,但是这次绝口不提安排谁接受采访的事了,而是告诉记者:上级有规定,基层民警是不能面对媒体的。要采访得按程序来,需要市委宣传部给市公安局打招呼,再安排县公安局接受采访。

  赵某说这是有文件规定的,但是直到记者离开,他也没有找出文件来。

  同一案件的处理,前后迥然不同,这到底是为什么?由于叶县公安局拒绝接受采访,记者找不到答案,但可以从其他媒体的报道中看出一些端倪:

  “4月21日,当地一位记者就此采访了该县交警队事故科的赵科长。赵科长说:“我们也很难,我们要是放了车,死伤者家属会到事故科闹的。”记者问事故科是否向双方协调过赔偿的事,赵科长承认协调过,说不协调的话死伤者家属到单位抱住民警的腿哭闹,他们也没有办法。”

  对此,周俊领说,事发后,他曾经向派出所民警表示,虽然自己一方并无任何过错,但是考虑到死伤者都很年轻,自己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但是,他没想到,对方一张口就要数万元,而交警队竟然判定司机负次要责任,这是他完全不能接受的。

  “我不是没有同情心,但是非界限不能混淆。我表示愿意给钱,那是出于人道主义。我的车因为被劫停在路上,他们抢钱不成自己撞上车的,我还要负事故责任,给他们赔偿,这公平吗?”周俊领愤愤地说。□文/图本报记者秦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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