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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去自首 依法从轻判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17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升运 通讯员 莫水钦) 玉州区名山街道石棠村农民覃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由于其自首并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7000元,8月24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覃宇将服刑2年。

  2006年1月17日21时许,覃宇驾驶装满一车泥的桂K11240中型自卸货车,由美家园建设工地沿人民路往茂林路口方向行驶,行至玉林市公安局前路段时,由于覃宇驾车车速过快
,采取紧急措施不及时,撞倒了在人行道经过的磨某静的自行车,造成磨某静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覃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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