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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售车消费者有权更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28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面对汽车经销商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将不再束手无策。北京市工商局昨天推出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经销商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消费者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将从10月1日起在汽车销售行业推行。

  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该合同由合同正本及“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
议书”两个附件组成。新合同经过小范围试用、网上征集意见及公开论证,归纳了汽车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汽车生产商、经销商、法律专家、汽车产业专家等社会各界大量意见,一方面可以保障消费者和汽车厂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实际操作。

  新合同明确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顾客有权选择要求经销商或生产厂商赔偿。顾客要求经销商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经销商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顾客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经销商有协助顾客的义务。鉴于汽车质量鉴定费用较高,在众多的汽车消费纠纷中,汽车厂商经常要求消费者拿出“故障检测报告”。新合同采纳了市消协的意见,规定“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今后汽车厂商的虚假广告和承诺将要付出代价。新合同还规定,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当前订车环节中订金性质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较多的问题,新合同规定订金视为预付款。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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