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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伴溺亡5少年不求救反掩埋衣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43 东方早报

  6名少年结伴到一池塘游泳,其中14岁的顾某不慎溺水。5玩伴见状,非但不呼喊施救,反而在顾某沉入塘底后,将其衣服掩埋,并对打听顾某下落的学校教师、公安机关守口如瓶。之后,遭丧子之痛的顾某家人将5位少年等告上法院。通州市法院将于本周四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顾某出事地位于南通市石江公路通州段收费站附近一处因公路建设取土而
形成的池塘。今年6月27日中午,14岁的顾某与同学施某某等5人结伴来此游泳,在“打水战”时,顾滑入池塘中央。见此情景,同伴们恐慌不已,赶紧爬上岸,眼睁睁地看着顾某两只脚在水面拨动,渐渐沉入池塘。自知闯了大祸的5名少年缓过神后,又将顾某留在岸上的衣裤、鞋子挖坑掩埋。接着,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似的,就上学去了。

  顾某实然失踪,其家长及学校老师向学生打听情况,5名少年守口如瓶,未露半点破绽。顾家人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又到电视台播放启事。直至6月30日,顾某的尸体从池塘浮出水面。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此事时,5位少年仍“一问三不知”,多个回合之后,他们才逐渐说出了真相。

  7月中旬,死者父母将“见死不救”的5位少年、池塘的所有人———镇政府,连同学校一起告到了通州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类损失等共计31万余元。

  据了解,距事发池塘周围20米左右,即有居民居住,也有一处公路收费站。死者家属认为,即使5同伴不入水救助也罢,但只要他们大声呼救,或是跑去叫人,顾某很可能获救。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试图联系5名少年,但其代理律师以“小孩子和家人情绪都不太好,不便接受采访”,婉拒了记者的要求。

  观点交锋

   1 5少年并无法定义务救人

   5位少年的代理人、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朱林律师认为,5少年也是未成年人,他们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能力救助顾某。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这5个小孩子仅10多岁,他们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是警察,没有法定上的救助他人的义务,‘见死不救’只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朱林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称。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时并没有作出判决。

   2 被告延误施救时间有过错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翁小平主任律师认为,5少年虽系未成年人,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他们事后“统一口径”、掩埋衣服等看,他们对事情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遇到危险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救助的特定义务,即使不能下水救人,也可采用高声呼喊或向成年人求助等方式救帮顾某,更不应在出事后将顾某衣物掩埋———这可能导致其他人错过了救助顾某的最佳时机或延误了施救时间,5少年行为存在过错,应给予原告赔偿。

   3 怕被追责的冲动之举

  南京都市心理咨询中心专家周正猷教授认为,5少年在顾某“出事”后掩埋顾某衣服、并“守口如瓶”等做法,也可能是尚处于心理发育期的少年心智不成熟的做法,有可能是害怕受到自己父母或死者父母的责怪或追究,是“情急之下才突发想出的”,不好妄自推定5少年是否犯有过错。

早报记者 李克诚 通讯员 余飞 梁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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