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文凭混上大学讲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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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59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在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任教4年多的计算机教师石某被查出伪造学历文凭后,校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随后,石某要求校方经济补偿。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校方不必支付石某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诉称,2001年2月,贵州人石某以其具有计算机应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网络工程师资格,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应聘大专计算机任课教师一职
石某在任职期间,教学质量与其学历水平相差甚远,学校渐对石某的学历及资格证书产生怀疑。去年3月1日,该学院向贵州民族学院查询石某的学历及学位证书的真伪性,被告知“查无此证”。经贵州民族学院教务处确认,石某的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系伪造。据此,其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也被确认为伪造。于是,去年7月,原告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两个月后,石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校方补缴2001年至2003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支付经济补偿金、退回被扣工资、兑现等级考试奖励及办理失业手续等。去年11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校方支付石某经济补偿金8842.5元。校方不服,遂诉至法院。 石某辩称,自己在受聘时未提供任何学历资料,聘用4年间,他辅导的学生在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通过率很高。校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是他的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校方的起诉,石某还提起了反诉,但法院认为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起诉,故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石某在应聘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校方提供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与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校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当事双方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石某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贤群璐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