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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凭混上大学讲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5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在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任教4年多的计算机教师石某被查出伪造学历文凭后,校方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随后,石某要求校方经济补偿。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校方不必支付石某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诉称,2001年2月,贵州人石某以其具有计算机应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网络工程师资格,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应聘大专计算机任课教师一职
,并向原告提供虚假伪造的学历证书等。随后,双方签订了三份《聘用协议书》,聘用时间自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止。校方则以石某提供的学历和资格水平为标准向他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

  石某在任职期间,教学质量与其学历水平相差甚远,学校渐对石某的学历及资格证书产生怀疑。去年3月1日,该学院向贵州民族学院查询石某的学历及学位证书的真伪性,被告知“查无此证”。经贵州民族学院教务处确认,石某的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系伪造。据此,其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也被确认为伪造。于是,去年7月,原告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两个月后,石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校方补缴2001年至2003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支付经济补偿金、退回被扣工资、兑现等级考试奖励及办理失业手续等。去年11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校方支付石某经济补偿金8842.5元。校方不服,遂诉至法院。

  石某辩称,自己在受聘时未提供任何学历资料,聘用4年间,他辅导的学生在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通过率很高。校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是他的过错,根据有关规定,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校方的起诉,石某还提起了反诉,但法院认为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起诉,故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因石某在应聘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校方提供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与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采用欺诈的手段骗取校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当事双方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石某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贤群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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