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地税开展教育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择校费将征收3%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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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0:03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汕头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将征收3%的营业税。近期,市地税局稽查局以我市教育行业教育劳务收入的纳税情况为重点,开展教育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目前已对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等机构实施了检查,为整顿和规范该行业税收管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据悉,《通知》明确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对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按照以上规定,举例如汕头市金山中学、市第一中学今年秋季收取每生择校费3万元,就应缴纳3%即900元的营业税。 根据通知精神,市地税局稽查局主要检查了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以外的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从事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各类进修班和培训班收入。目前正加快工作进度,以加强我市教育行业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李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