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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车期限不明 法院:车商败诉赔偿双倍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3:4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今年4月2日,阮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一辆,但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中,并未对交货期限作约定。合同签订的当天,阮某就支付了1万元定金。5月15日,还没有拿到车的阮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销售公司在5月17日前交车。当天销售公司答复称,阮某订购的属于紧缺车型,没有现货供应,根据公司惯例,将在订购后两到三个月交货,而且也与阮某口头约定6月30日左右提车,公司没有违约。

  5月18日,阮某再次委托律师发函,要求销售公司履行交车义务,并表示如果在5月20日之前还不交车,将依法解除购车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5月21日,阮某发函通知销售公司解除购车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5月26日,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31日销售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复函阮某,表示车已到货,要求阮某在6月7日前提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约定车辆交付期限,事后双方也没能达成补充协议,因目前市场对车辆交付期限并没有形成交易习惯,在不能采用销售公司自定的交货惯例情况下,阮某可以随时要求销售公司履行交付车辆义务,但应当给销售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阮某发函距签订合同已经一个多月,并且催告了两次,已经给了销售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但销售公司一直没交付车辆。两次复函一次没明确交付期限,一次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支持阮某要求解除合同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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