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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误抓“肇事者”没想到赔钱又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13:4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别跑!”去年5月19日上午8时许,在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摩的司机张有福发现一名男子爬起来就要搭自己的车跑,以为他是肇事人,放下生意不做就一把将男子拽下车来,并打掉了其两颗门牙。可事后张有福才知道自己“见义勇为”的对象竟然也是这场车祸的受害人之一。

  当天上午,张有福驾着摩的路过溧水县永阳镇十里牌宁杭高速公路路口时,发现路
口不久前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卡车与营运农用车发生碰擦,农用车被卡车带翻了。

  张有福经过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陆放根正从农用车里钻出来,在跟农用车驾驶员打过招呼后,他急急忙忙上了张有福的“摩的”就要走。

  见陆放根神色慌张地急匆匆要走,张有福和周围的群众都以为他是肇事者,想畏罪潜逃,都纷纷指责并阻止他离开。“我不是肇事者,我也是受害人,我有急事真的要走。”陆放根没有多做解释,但他的举动无疑更加深了大家认定他是肇事者的念头。张有福没听他的辩解,直接冲上去抓住陆的衣领将其拉下摩托车。

  陆放根见没人相信他的话,也很气愤,跟张有福争执后揪打起来。揪打过程中,张有福一拳击中陆的面部,导致其嘴部流血,两颗门牙脱落。后经溧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放根因上颌两颗门齿缺失,构成了轻伤。陆放根因此将张有福以故意伤害罪告上法院,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我这也是见义勇为,当时周围的群众都说他是肇事后准备逃跑的,我为了防止他逃跑,才上前拉住他的。”庭审中,张有福认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将陆打伤只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陆放根不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因此张有福的行为并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案发后他已赔偿了自诉人大部分经济损失,法院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赔偿对方各项损失11124.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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