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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犯服刑受工伤致残 状告监狱管理局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1:25 西部商报

  因为伤害他人而触犯刑律的囚犯,却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工伤导致残疾。这位曾经不懂法律而被依法判刑的囚犯,此时却希望依靠法律得到赔偿。

  服刑期间 致残被定工伤

  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1998年11月14日,甘肃省张掖市农民李某,因处理家庭纠纷方
式不当而违反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关押在甘肃省酒泉监狱。2002年11月27日,于酒泉监狱服刑的李某,在该监狱的棉花加工厂劳务点作业时,右手被梳绒机绞伤。该监狱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李某送往酒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数日治疗后,李某右臂肘下截肢,2002年11月28日,酒泉监狱认定李某的伤为工伤之后,并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四级。2003年李某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状告监狱 不作为要求赔偿

  假释不久,李某向酒泉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工伤后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酒泉监狱进行赔偿,而对方行政不作为。遂状告酒泉监狱行政不作为。当时酒泉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酒泉监狱按照《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监狱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认为应对李某进行一次性工伤补偿共计6264元,但当时并没有告知李某诉讼权及起诉期限,故李某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同意,亦领取了6264元。之后,李某要求酒泉监狱继续进行赔偿未果,于2004年7月22日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李某发生事故后,酒泉监狱及时给予工伤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完全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行政行为,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开庭审理 未当庭宣判

  之后,李某了解得知,其在酒泉监狱发生工伤,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应处理该问题,于是李某关于其安装假肢的问题,于2006年7月,将该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万余元;支付李某自2003年6月起,每月伤残津贴418元,并给其办理基本

医疗保险;支付安装假肢的费用。

  昨日上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该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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