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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恐潮流促生新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2:30 新闻晨报

  □记者毛懿

  晨报讯员工王某怀疑公司的放射性仪器令他丧失了生育能力,于是盗窃了机器投入河中,涉嫌盗窃危险物质罪。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盗窃危险物质罪是在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国际上的反恐潮流促生了我国刑法中的这一新罪名。由于其危害不特定的公共安全,因此量刑等明显比普通盗窃罪高。

  王某是上海一家化学工程公司职工,他的工作就是操作一部放射性探伤仪。这部宛如14寸彩电大小的银白色铝合金箱子,内有放射源一枚,属于三类放射源。一旦将箱子打开,穿透性极强的射线就会趁机放射出来。如果人恰好在附近,轻则受伤,重则丧命。

  去年7月,王某在体检时被查出丧失了生育能力,他怀疑与他的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决定报复公司的负责人魏先生。同年11月底,王某辞职回到老家,把敲诈老板的想法告诉堂兄,两人开始密谋。由其堂兄负责办理银行卡,王某则回公司窃取了价值2.7万元的伽马射线探伤仪。得手后,王某将探伤仪丢弃在金山区漕泾镇附近的河里。今年1月6日至8日,两人向魏某发送十几条短信,威胁他说,探伤仪在他们那里,如要取回,速把7万元打入账号。

  该案迅速告破。经过金山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被处以有期徒刑5年。王某认为量刑过重,因此提出了上诉。王某的律师表示,虽然王某通过短信勒索,但他最终主动告知公安机关探伤仪丢弃的位置,帮助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没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记者了解到,盗窃危险物质罪是一项新罪名。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这一罪名,其侵犯的对象是人民大众的公共安全,根据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及后果,起刑点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死刑。

  公诉方表示,尽管王某盗窃的探伤仪价值不小,但是其危害性不在于物品的价值,而在于一旦探伤仪发生泄漏现象,会对人体产生严重伤害。王某明知这一后果,仍然将探伤仪藏匿在公共场所,其行为符合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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