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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事实收养”子女不再“黑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3:32 东方早报

  江苏4万多“事实收养”子女也可落户了。由江苏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计生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解决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日前下发全省,《意见》从本月1日起正式执行。至此,江苏4万多“黑户”身份将得以解决。

  “造成‘黑户’的原因,除了因为隐私原因家庭不愿意透露外,另外一个因素在于1992年实施的《收养法》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江苏省民政厅社
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副处长朱龙英昨天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此次出台该《意见》的目的在于通过合法、变通的手法,来证明事实收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以此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规定,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其余五类不符合《收养法》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意见》也一一作了补充说明。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全省这样的“黑户”达41700多人。

  计生部门可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第一《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必须出具各类证明、要件,才能办理手续。但实际上,不少家庭收养合法,但查找不到弃婴的父母,弃婴捡拾证明不全。

  解决办法: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第二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夫妇可生育二胎,但一些夫妻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而收养社会弃婴。但这一情况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无子女”的要求,被收养人也就办不了户籍。

  解决办法:现在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助养”解决收养人年龄不足问题

   第三《收养法》规定“收养人要年满30周岁”,但事实情况显示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且已和收养子(女)已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

  解决办法: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可继续办理收养登记。第四《收养法》中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因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

  解决办法:《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共同生活5年以上可办“抚养”公证

  第五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收养法》之规定但收养事实成立的,且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

  解决办法: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具有教育抚养能力,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此外,该《意见》还对弃婴处理流程做了明确:如发现弃婴,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下,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早报记者 王海平 梁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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