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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游园,游客受伤自认倒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7:54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免费游园,游客受伤自认倒霉?

  目前,各地都有不少免费对游人开放的公园。(资料图片)

  “正常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游玩是一种优惠待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也不能减轻其责任。”

  作为一项福利,国内收费公园对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军人等特殊人群实行凭证免费游玩政策。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城市将公园大门向所有游客无偿开放,提供免费服务。在这两种情况下,游客一旦在游园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公园能否以“免费”为由而高枕无忧?

  公园免门票,也就免了相关义务?

  8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75岁的市民丁某像往常一样,早饭后到自家附近的公园散步。该公园属于收费公园,一般人必须在购买门票后才能进入。但作为金华市政的一项福利,公园对持有该市老年证的游客提供免费游园服务。那天,丁某凭借老年证免费进入公园,在漫步游走的过程中,由于园内路面有一处凹坑,丁某不小心一脚迈进,造成左脚脚踝严重扭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

  事后,丁某家人认为公园未能及时发现并修补路面凹坑是造成丁某受伤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求公园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是公园管理失责的表现,要是他们及早修补这个坑洞,我爸爸也不会把脚扭伤。所以,公园应该负一定责任。一是尽快修补路面,二是分担我们一部分医疗费用。”丁某的女儿向公园提出了两项要求。

  而公园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我们很快就把路面修补好了,但赔钱方面,如果游客购买了门票,我们就要对他负责到底,但如果是免费进入公园,没有支付一分钱,那我们没有义务对他负责。再说,我们是靠门票收入支撑运营,门票价钱很低,游客也很少,我们也没有钱赔他。”

  不能以免费为由免除相应责任

  针对该管理处的解释,记者联系了国家旅游局规划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国内大多数公园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建造,用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老年人免费游玩是一种纳税的享受,不能说他没有交纳一分钱。就我国市内公园发展状况而言,完全免费趋势日益明显,但公园不能以免费为由降低其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由于各城市对市政公园的主管部门设置不同,既有园林局主管也有市建委主管,因此这名工作人员建议丁某找公园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主管部门应该会给出负责的答复。”遗憾的是,记者几经周折均未能联系上该公园的主管部门金华市建委的负责人。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黄容也给丁某指明了一条纠纷解决的途径,即找当地消协。“如果因为公园内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丁某受伤的事实,那么公园应当承担丁某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医药费和误工费。如果丁某是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游园过程中受伤那就另当别论了。无论是何种情况,丁某都可以向当地消协求助,消协一般会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尽量帮消费者争取道义上的补偿。”

  这是一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就丁某免费游园受伤一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告诉记者:不论是谁进行经营活动,也不论是收费还是免费,凡是组织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人,都应当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不同的是,如果是免费的活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会适当降低,承担的责任也会较轻。

  “正常经营的公园对老年人提供免费游玩是一种优惠待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也不能减轻对其的责任,因为确定责任的标准,是按照所有的游玩者确定的,不是因为对这些人员的优惠而减轻其责任。这种情况与纯粹的免费公园不同。纯粹的免费公园,不收门票,相当于无偿的合同,公园的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比收费公园的要低,造成损害,即使是公园有过错,承担的也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杨立新认为,丁某发生意外所在公园的行为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自己的经营领域、活动领域的他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作出了规定,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丁某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丁某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徐盈雁 李道忠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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