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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放射性仪器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9: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陆一波)外来务工青年王德利因怀疑公司的放射性仪器损伤了他的身体,盗窃该仪器后投入河中。金山区法院一审首次以盗窃危险物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本报8月5日曾予报道)。王德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王德利辩称:探伤仪经过一年的使用,对人体危害不大;这条河是死水,没人下河去捞鱼,不会接触到这只盒子;附近路人走来走去,不会遭到辐射;即使有人拿到这个探伤
仪也无法打开,根本接触不到里面的放射源。因此他把探伤仪扔进河里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对公众造成严重威胁。

  王德利的律师同时指出,王德利工作期间,公司并未严格按规定使用探伤仪,未对工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公司有重大过错。

  公诉人指出:王德利十分清楚探伤仪的放射性和危险性,仍偷盗该仪器泄愤,将它扔进河后自己回到老家,根本没考虑后果,因此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法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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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危险物质罪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罪。盗窃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该罪起刑点为3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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