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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自办报纸登“绯闻” 受害女经理愤怒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10:48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业主委员会办了份报纸在小区内免费发放,报上登的一篇“绯闻”却惹出一场名誉权官司。日前,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蹊跷的名誉侵权案件。而记者了解到,这些小区的内部报纸本身也是“非法出版物”。

  今年3月,南京江宁区东山街道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办了份报纸,并在小区内免费派送给居民阅读。由业委会一副主任负责办报,报纸内容则采用业主投稿或业委会成员自行采编
。当月,业主何某因房屋质量问题向该小区报投稿。文中写道:“小区物管公司经理陈平(化名),曾自称小区开发商的老总是‘老公’……”这篇文章之后刊登在3月中旬出版的小区报上。当晚,这份报纸被分发到每户业主家中。

  没想到,事实上今年30出头的陈平至今未婚,看到这份报纸涉及自己真实姓名的“绯闻”,她感到非常恼火。陈平认为,该篇文章内容已对其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今年4月,陈平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区业委会正副主任及业主何某共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发布陈平的不实之事,已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对业主投稿内容未经核实即迅速刊登,也间接侵害了业主陈平的名誉权。考虑到该侵权行为仅在该小区内部产生了一定影响,后果并不严重;并且何某投稿的目的是为解决自家房屋质量问题,并非故意宣扬陈平的隐私,故法院判决三被告当庭向原告业主赔礼道歉,并驳回了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随后从南京其他小区了解到,确实有部分小区由物管公司或小区业委会发行“内部报刊”,并免费派送给业主。那么,这些所谓的小区“内部刊物”一旦涉及业主隐私,是否构成侵权呢?其在小区内部发行是否合法呢?对此,新闻出版局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出版“内部报刊”应有“准印证号”,而申请“准印证号”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小区物管或业委会一般不可能申请到“准印证号”,因此小区“内部出报”应被视为“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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