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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求职碰壁向前东家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2:40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李品才

  晨报讯徐先生4年前向前单位提出辞职,去年初在新单位应聘顺利通过初试后,却最终未被录用,原因是他档案记录中的离职原因为“违纪”。为此,徐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讼请。

  徐先生于1983年8月进入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作。2001年年初,他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5天,一名副经理签字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他于当日将工作移交后就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去年初,徐先生在求职时,顺利通过一家单位的初试,然而最终未被录用,原因是他曾因“违纪”被原单位解聘。明明是正常辞职,为何变成了“违纪”?徐先生对此不能接受,于是找到原单位讨个说法。

  原来,在徐先生递交辞职报告后约3个月,该冶金建设公司以徐先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开出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书,在退工单上写明解雇原因为“违纪”。公司将退工单的其中一联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但没有给徐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提交辞职报告并移交了工作,且经得副经理同意,应该认定徐先生与冶金建设公司于2001年年初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将退工单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使得包括徐先生新的应聘单位在内的不特定对象误认为徐先生是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侵犯了徐先生的名誉权。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在退工原因上予以更正,并向徐先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相关经济损失5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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