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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还原:她们涉嫌故意拿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4: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本报昨日对郭蓉丢失挎包一事进行报道后,昨日上午,负责受理此案的人民东路派出所的民警对此事件进行了分析。从郭蓉提供的笔录和现场的监控录像来看,民警不排除此事是一个专门拎包的犯罪团伙所为的可能。据悉,民警已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民警分析

  拿包人有故意拎包嫌疑

  昨日上午,人民东路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了失主郭蓉,详细询问了她丢失提包的细节,并作了笔录。随后,民警又通过仔细研究监控录像和对照笔录,发觉拎包的两位女子在郭蓉的挎包附近徘徊良久,其行迹可疑,有故意拎包的嫌疑,不排除她们是一个专门拎包的犯罪团伙。为了帮助郭蓉尽快找回学费,民警已通过提取监控录像,对两位女子的体貌特征进行了数码还原,并随后制订了3种方案查找拎包女子:一是让辖区内所有民警牢记两位女子的容貌;二是把照片发放给辖区内的商家、店铺;三是在警方目前掌控的重点人员中进行排查。

  民警提醒

  希望拎包人主动还挎包

  “当郭蓉报案称她在盐市口‘舒尔美’鞋店丢失了挎包时,民警的第一反应就是‘事情可能被监控下来了’。”民警告诉记者,由于派出所管辖的区域异常繁华,因此他们建议商家安上监控装置,以提高治安防范的能力,“舒尔美”鞋店于是在警方的指导下安装了监控装置。

  “监控录像给警方留下了非常有价值的线索。”民警称,拎包人如果能够主动归还挎包,则不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但如果拒绝归还,民警将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并对其严惩。

  民警解疑

  不立案不等于不管此事

  据记者了解,由于郭蓉遗失财物的金额未达到1万元以及其他一些原因,派出所没有立案。“不立案不等于派出所不管此事。”派出所蔡承尧副教导员告诉记者,许多市民误认为派出所不立案就不能解决问题,“这其实是一个误区”。蔡承尧解释称,派出所对有些案件之所以要立案,是因为在办理一些涉及居民隐私的案件,比如银行账户等必须通过立案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允许,立案可以方便民警侦破。对于一些没达到立案程度的案件,民警仍然会尽力帮助市民。

  本报记者 邓柯 杨永赤

  法规链接

  侵占遗忘物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中的一项罪名。所谓侵占遗忘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270条规定,对于犯此罪的人,可以判以拘役、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判2—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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