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到定点医院免10%手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6:05 北方晨报

  本报邀请鞍山市城市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人解读“城市合作医疗细则”

  参加城市合作医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怎样参加城市合作医疗,个人需要交多少费用?

  住院、门诊药费怎样报销?定点医院有哪些?

  哪些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帮办热线96961报道 鞍山市城市合作医疗自9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许多人打来电话咨询。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昨日,鞍山市城市合作医疗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鞍山市城市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暂时)》作出详细解答。

  参加城市合作医疗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是鞍山市城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的在职或退休职工。这其中不包括享受低保待遇和并轨人员。

  怎样参加城市合作医疗?

  答: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以企业为单位向所在区经发局申报,由市困难企业认定机构对申报的企业是否为困难企业进行认定,企业持认定书到市、区缴费。认定书一年内有效。

  困难企业持参加城市合作医疗名单、认定书和职工缴费收据到市城合办登记。各区经发局在市城合办的指导下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参加城市合作医疗个人需要交多少费用?

  答: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00元,由所属单位代收代缴。实行年度缴费。

  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城合专有资金分为门诊补助资金、大病住院统筹资金和重大疾病住院统筹资金,分别独立核算。

  门诊补助资金用于门诊个人药费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元,以企业为单位报销。

  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经审批转诊至本市“三甲”医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转诊至省级以上医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外的部分按不同比例分级、分段报销,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超出部分由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自付。

  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外部分,按大病住院同样比例报销,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与大病住院不重复报销),超出部分由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自付。

  住院后,分级、分段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大病住院总费用1000元以下,扣除起付标准500元,余额按20%报销;住院总费用2000元以下,扣除起付标准500元,余额按30%报销;住院总费用3000元以下,扣除起付标准500元,余额按40%报销;住院总费用4000元以下,扣除起付标准500元,余额按50%报销;住院总费用4500元以下,扣除起付标准500元,余额按50%报销。

  职工怎样就诊,门诊药费怎样报销?

  答: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住院须持《医疗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普通病种患者到普通病种定点医院就诊,专科病种患者确诊后要到专科病种定点医院治疗。住院费用在患者出院时到就诊定点医院城合办审批、登记、核销,只须交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他部分由定点医院垫付。

  定点医院不能治疗的疾病,通过什么程序转诊?

  答: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因病情需要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申请,经市城合办审批后逐级转院治疗。个人垫付的费用由同意其转出的定点医院根据城市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核销。超出部分由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自付。

  患者在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诊治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医疗证》、身份证、急诊病志、入院通知到就近的定点医院补办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诊治。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由职工个人全额垫付,个人垫付的费用由就近定点医院核销。三个工作日内未到定点医院补办审批手续,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不予核销。

  城市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鞍钢长甸医院、铁东区人民医院,负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市千山医院、市康宁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第四医院负责专科疾病住院治疗。

  定点医院对职工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住院参加城市合作医疗职工进行大型设备检查(CT、MRI、彩超)的,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服务价格基础上减免10%。手术治疗的,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服务价格基础上减免10%(仅限手术费)。

  城市合作医疗中哪些项目不予报销?

  答:职工因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因职业病发生的费用;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或违法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镶牙、植牙、整容手术、人工晶体、气功疗法、体育疗法、膳食疗法及安装义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险疗目录》中规定基本医疗范围,不予报销。

  城市合作医疗中哪些费用不予报销?

  答:超出《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规定的甲、乙类药品范围;应用白蛋白治疗费用、各种医疗押金、输血等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管理费、物品损失赔偿费、特需生活服务费、妇科卫生费用、超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出诊费、担架费、车费。

  实习生 李珍 本报记者 王艳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