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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双份赔”四川遇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6: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遭遇车祸,一条腿被截肢的年轻女子谢绍英被认定为工伤后请求社保部门支付相关费用却遭拒绝。前日,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式递交到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谢绍英的代理律师王劲夫称,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可享受“双份赔”,而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单份赔”,其相关条款不合法,故请求审查并废除。

  代理律师

  工伤应享受“双份赔”

  “妹妹情绪低落,不愿见外人。”谢绍英的哥哥说,妹妹的治疗费已花费了16万多元,治疗期间,肇事司机只支付了8万多元医疗费,保险公司支付了3万多元,其余费用由谢家筹集,如今已债台高筑。

  谢绍英请求社保部门支付相关费用遭拒,因为《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类似工伤,须肇事方赔了再找社保部门;如果肇事方已赔够,社保部门不再支付。

  前日下午,王律师正式向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该局责令社保部门尽快核定,并向谢绍英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还要求对《实施意见》第10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接收申请书的工作人员称,对省上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还是头回遇上,将“尽快答复”。

  王律师认为,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保部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谢绍英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等,算下来大约有10万多元。

  省劳动保障厅

  “双份赔”不尽合理

  “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王律师说,劳动部以前曾有规定,肇事方先赔后再说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也是“补差价”,赔够了不再赔,被业界称为“单份赔”。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这一规定。因此,四川的《实施意见》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职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王律师还说,一些其他省份已经取消这一做法,实行肇事方、社保“双倍赔”。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一姓卢(音)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时称,劳动部以前的确下发文件要求实行“单份赔”,后来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明确提及这一处理办法,但四川的《实施意见》延续了国家劳动部门文件的精神。卢认为,如果实行“双份赔”,肇事方赔了医疗费,社保再支付一笔医疗费,有的医疗费高达10多万元,“‘双份赔’不尽合理”。至于《实施意见》是否被修改,卢称还没听说。 本报记者 黄庆锋

  新闻背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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