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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瑞强枪击无辜村民终审被判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文瑞强枪击无辜村民终审被判6年

  文瑞强在判决书上签字

  本报海口9月6日讯(记者 纪燕玲 特约记者黄叶华摄影报道)今天下午,海口中级法院对东方市公安局原民警文瑞强枪伤无辜群众一案作出终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
强有期徒刑6年,同时支持了邢亚盖要求赔偿住院期间营养费400元的请求。

  海口中院终审查明, 2000年7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邢亚盖驾驶摩托车到大田镇大田墟买菜。临近该镇零公里处时,他看见大田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正在该处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因为害怕被罚款,便准备调转车头离开。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见状,当即冲到公路中间喝令其站住。邢亚盖没有停车,而是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开车跑,文瑞强便拔出其配带的“七七”式手枪向邢亚盖开了两枪。邢亚盖被枪击成重伤。

  法院同时查明,邢亚盖被打伤后,在东方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738.70元。案发后,文瑞强赔偿被害人邢亚盖医疗费人民币4738.70元,生活费和交通费人民币3290元。

  此前,琼山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6年,文瑞强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文瑞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当时文瑞强正在履行职务,滥用职权的前提和基础并不存在,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不予采纳。邢亚盖要求文瑞强赔偿其住院期间营养费400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而邢亚盖要求判令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6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共计32万元人民币的请求,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海口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邢亚盖5682.7元,扣除文瑞强已赔偿的医疗费人民币4738.70元,文瑞强尚需赔偿人民币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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