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员工辞职说成旷工一公司被判赔偿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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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7:5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品才记者徐亢美)单位对员工处理不当也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家公司将员工辞职说成是旷工,构成了对员工的名誉损害,应赔偿该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及其他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该员工徐某在4年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一名副经理同意后一直没有上班。去年
经法院查实,被告公司的一位副经理确实在徐某的辞职申请书上签了字,后来公司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并开出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书,还在其上写明解雇原因。公司将“通知书”交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