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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被判续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1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哈尔滨9月6日电(记者梁书斌)哈尔滨的王女士投保时,保险公司承诺连保3年可保证续保,而3年后保险公司却以她的健康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续保。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为王女士办理续保手续。

  2002年9月,哈尔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王女士推荐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称如果连续投保3年就可续保。王女士与该保险公司订立了合同,年交保险费1572元。

  合同订立后,王女士按合同约定连续3年按时交纳保费。2005年9月,当王女士第四次向保险公司交保费时,意外地接到保险公司的通知,称因王女士的健康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并退还了保险费。

  经了解,王女士才明白,原来她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暂性脑缺血入院治疗了一个多月,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保金。保险公司就是因为这次生病,认为她的健康状况有问题不予续保的。

  王女士认为,她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依照保险合同关于“保证续保”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善意合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险公司就保证续保成立的条件未作详细规定和说明,致使投保人在不能正确理解保证续保成立所需要的条件下投保。被告对投保人未尽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为王女士办理续保手续,王女士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1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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