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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自带酒水”讼案原告要打公益官司索赔14.8元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0:11 云南日报

  吃完饭被收了15元服务费 3瓶绿茶引发

  9月1日刚刚实施的《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引发的广泛争议尚未平息,就当头遭到消费者起诉的更大“考验”。知名餐企“荔源快餐”因对一瓶价值2.5元的绿茶饮料强行收取5元服务费引来官司。昨天,被强收水酒服务费的云南法制报记者高先生向法院递交诉状,诉求返还15元服务费,并提出14.8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悉,这是“谢绝自带
酒水”规定在我省引起的首例诉讼,而高先生得到供职报社的支持,表示此举是公益诉讼。

  原告

  自带饮料被收15元服务费

  9月4日中午,高先生一行3人到宝善街的“荔源快餐”吃饭。由于车上有喝剩下的绿茶饮料,高先生就带着走进餐馆。结账时,他们在小单上发现有一张“三份绿茶、每份5元”的单据。并未点用绿茶饮料的高先生问服务员“是不是搞错了?”服务员告之:小单所列的是自带酒水入店消费而收取的“服务费”。高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这顿饭菜消费才24元,3瓶绿茶饮料售价也不过7.5元,却被要求支付15元的“服务费”,占了总消费额的62.5%。服务员说:“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报纸上已有报道,企业是有权收取的……”而对于收费标准,店方并没有出示。争论一番后,高先生按店方要求支付了15元的“自带酒水服务费”,拿到了“自带酒水服务费”的收款凭据。

  云南法制报

  支持记者打一场公益官司

  昨天,高先生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荔源快餐”诉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非法收取的‘自带酒水服务费’15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8元,有趣的是,这个赔偿金额正是“要司法”的谐音。

  云南法制报有关负责人认为,云南法制报以“传播权威法治信息、服务百姓法律生活”为宗旨。今天,自己的记者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社将坚决支持记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建立读者学法用法意识。报社决定支持记者进行一场具有公益意义的诉讼。

  法律专家

  “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恰当

  曾经参与制定《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一位法律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有些内容与《消法》及《条例》有明显抵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告诉记者,该《规范》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云南法制报发言人邹骏介绍,在苏州、银川、乌鲁木齐等地饭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将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黑龙江、广东等省的自带酒水诉讼案均以消费者胜诉而告终;北京市人大今年正在修改其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其中“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将被视为违法。而《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中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等条款是不恰当的。

  关于自带酒水是否该收费的争论尚在继续,餐饮企业依据《规范》收费,但标准该由谁确定?如何确定?消费者及经营者显然都不明确。这一公益诉讼对自带酒水收费现象有何影响,究竟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苏 忠(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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