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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严格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0:43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路)日前从衡水市政府获悉,该市将严格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取得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

  衡水市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产生、收集、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单
位和个人予以全面规范。

  该市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置。他们设置了专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并根据市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了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同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车辆需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该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15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方式进行运输,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工地出口要有防尘措施,雨、雪天要在出口处放置草袋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进出车辆把泥土带出污染道路;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有偿清运,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市政、园林、自来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单位,在道路和管网施工过程中,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对违反规定者,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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