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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检察院透明检察换来零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3:29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武汉9月7日消息(记者王志刚 检察日报记者梁晓亮 通讯员肖跃进) 武汉市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先后推出“检务公开”、“申诉须知”等多项举措,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明明白白申诉,此公开、公平、公正、文明办案之举,使该院决定抗诉或决定不抗诉的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服气,从而实现“零投诉”。

  2000年,该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推出了“检务公开”,其内容以“公开
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除明确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时限、地点、联系人等事项外,还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和反驳;可以申请撤回申诉; 对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提交反驳意见,否则视为放弃反驳权利;应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支持其申诉主张或申诉反驳的证据;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等。

  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该院还推出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须知”,明确告知申诉人6条诉讼风险和义务,如:按照最高检察院有关办案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在调借法院审判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有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将会延长。案件从受理到提出抗诉直到法院开庭再审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如果申诉人认为选择向检察院申诉途径,可能会贻误时机,影响对错误裁判的有效及时纠正,可向有关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已受理并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再审期间内不能受理;申诉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要同时考虑到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所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申诉案件受理后,申诉人应当按照检察院办案人员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检察院接受调查,视为撤回申诉;申诉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不得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针对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才调查取证。

  这一系列举措,为使当事人在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诉,怎样申诉,申诉后的结果怎样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范围,使其能明明白白诉讼,由此也减轻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质量,实现“零投诉”。去年以来,该院不仅未收到一件反映民行处干部有执法不严、不公、不廉和不文明行为的举报信件,或因对民行部门作出的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等处理决定不服而向上级领导投诉的信件,而且先后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10余面、感谢信10余封,均是赞扬检察机关及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公正执法、依法抗诉”和“廉洁奉公、正义为民”的。

  湖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日前在向全省对口业务部门推广此经验时称:这样经过公开审查程序后,不仅查明了案件事实真象,明辩了是非,还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猜疑,为下一步的公正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也缩短了审查时间,避免了不必要的调查,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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