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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股东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14:1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在财务报表显示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情况下,拥有公司35%股份的股东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却遭到拒绝。股东随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公开会计账簿。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一审支持了原告诉请。

  原告本市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是被告本市某仪表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被告35
%股份。原告诉称,根据被告提供给监事会的报表显示,被告自2005年4月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了了解被告真实的财务状况,行使股东知情权,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向被告寄送了书面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是,被告却于6月24日予以拒绝。由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

  法庭上,被告辩称,在收到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后,公司于6月24日函复原告,其中提出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它有关报表系按国家法律规定制作的,已全面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原告在申请中所说的亏损情况。于5月份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也一致通过了董事长关于原告所述亏损情况的报告,原告可通过董事会记录了解这一情况。并且,目前,原告诉被告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原被告之间存在重大原则分歧和利害冲突,被告有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被告还提出,原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被告的经营范围都是仪器仪表,双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作为竞争对手,被告有权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原告以股东知情权为由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是滥用股东权利,其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被告公司章程中均能证实原告为被告股东,被告亦无异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以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侵犯被告商业秘密之嫌,及原被告间目前正在进行着另一起诉讼为由拒绝原告查账要求。但是,被告在原告入股前即明知原告与其是同行业,经营范围亦相同,现被告以此理由对抗原告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于法无据。另外,对于双方正在进行的另一起诉讼,被告也没有提出合理根据认为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何不当目的。所以,原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无不妥,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2005年以来所有财务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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