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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同罪较多也属于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0:48 重庆晚报

  本报讯日前,一伙“电杆大盗”在九龙坡区法院受审时,四被告如实供出其余13起盗窃,终因供述同种罪行较多,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发落。

  今年1月8日至2月7日,陈某、金某、汪某和彭某在九龙坡区、沙坪坝区等地多次盗窃电缆。2月7日凌晨1时许,四人在白市驿镇海龙村一模具厂作案时被发现,随即被扭送公安机关。经讯问,四人如实交代了另外13起电杆线缆窃案。

  法官介绍,依据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供述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的,方以自首论。可在本案中,四被告供述的另外13起罪行同属盗窃,但罪行重于公安机关原先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四被告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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