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贼买养路费失主喊冤 建议以丢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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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1:23 青岛新闻网 | |||||||||
市民建议以丢车时间为准停交费用 省交通厅工作人员表示研究决定是否修改条款 早报讯“这不相当于我还得给偷车贼买一个月的养路费吗?”昨日,即墨市民王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说,8月底他的车被盗,9月初办好养路费报停需要的材料时,被告知必须要交上9月份的养路费。
两天办完报停手续 据王先生介绍,8月30日晚他到一超市购物,两小时后发现自己的微型面包车不见了,马上报案。当晚,派出所为王先生开具了车辆丢失的证明。8月31日上午,王先生到刑警部门办理了车辆盗抢的网上登记手续。拿着车辆盗抢的登记证明,当日下午他来到即墨养路费征收部门要求办理报停手续,被告知必须要先到青岛市车管所办理被盗车辆档案封存手续,拿着市车管所出具的档案封存表再回即墨报停。 9月1日,王先生拿着办好的封存表回到即墨时,又被告知要交9月份的200元养路费才可以报停。“派出所有记录证明我是8月30日丢的车。”王先生对自己要交9月份养路费不理解。 建议以丢车时间为准 “现在交费和报停都是电脑自动统计,当月没有办理报停,电脑会自动计入下个月费用,不交费就不能办理报停。”青岛市养路费征收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很多市民遇到这种“为小偷买养路费”的情况,但《山东省汽车养路费征收规定》中写明:车辆因故停驶,应于月底前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交存行车执照、牌照和养路费票证,办理停驶手续,从次月起停交养路费。记者将这一情况反映给省交通厅,并转达了市民提出的以车辆丢失时间为准停交养路费的建议,工作人员表示会将这一情况上报,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条款。(许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