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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盖同伴溺亡五名少年赔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7:29 扬子晚报

  本报讯 通州市某初中6名学生结伴到校外一池塘洗澡,其中14岁的顾某不慎滑入深水中溺沉。另5名少年见状惊吓之余,非但没有呼喊施救,反而将顾某衣服掩埋守口如瓶。该案昨天下午再次开庭,法院判决死者家长、五少年和镇政府三方共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姜灶镇政府在该水塘未能及时填土平整的情况下,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间接导致了顾某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已构成侵权
;原告疏于对自己孩子的监护,责任应大于镇政府;5名少年如及时呼救,顾某是有可能得到抢救的,而且他们掩盖事实真相,导致原告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姜灶镇政府赔偿原告总损失的10%,计2.6万多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名少年的父母分别赔偿原告总损失的10%到20%,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余飞缪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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