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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民警文瑞强枪击无辜青年被判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9:18 云南日报

  新华社海口9月7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副指导员文瑞强枪击无辜青年邢亚盖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判决,并增加对邢亚盖的赔偿营养费400元。

  2000年7月24日下午,东方市大田税务所在大田镇公路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到大田镇公路零公里处协助大田税务所征税,维持
秩序。下午5时许,邢亚盖驾驶一辆摩托车往大田镇大田墟买菜。当临近该镇零公里处时,看见有税务所的人员在零公里处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因害怕被扣车和罚款,在距设卡点十几米处时调转车头。文瑞强见状,追赶上去并喝令其站住。邢亚盖加大油门继续开车跑。文瑞强拔出手枪,向邢亚盖开了两枪,致使其中弹并受重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瑞强在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维持秩序时,违法使用枪支,向被害人邢亚盖开两枪,致邢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处文瑞强有期徒刑6年,附带民事赔偿邢亚盖医疗费等5282.7元。扣除已赔偿的医疗费人民币4738.70元,被告人文瑞强尚需赔偿人民币544元。

  一审宣判后,文瑞强和邢亚盖均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文瑞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至于文瑞强认为自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当时上诉人文瑞强正在履行职务,故滥用职权的前提和基础并不存在,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上述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邢亚盖要求判令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赔偿其名誉损失费16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共计32万元的请求,因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海口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文瑞强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亚盖对被告人文瑞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东方市地方税务局的诉讼请求;对邢亚盖的赔偿增加营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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