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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工资将告别“曲线申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1:32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史志强

  目前,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按照规定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环节,然后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这样不仅繁琐,而且难以及时解决

  欠薪,最终还是要走上诉讼路。近期,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从今年10月1日起农
民工讨薪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一直以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追讨工资,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记者了解到,由于劳动仲裁部门缺少强制力,农民工的工资往往难以及时兑现,农民工经受一番折腾后还要到法院起诉,由于时间的延误,一些农民工维权难。

  1立还款计划还抵赖

  由于一些欠薪部门拒不执行劳动部门的决定,欠薪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2005年5月25日至7月10日农民工范宽在哈尔滨市太平镇醋厂工程中出劳务,工程结束,工程公司拖欠他劳务费3750元,经哈市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工程公司当场立下还款计划,但之后又百般抵赖仍不付款。

  据了解,2005年8月范宽等农民工将被拖欠工钱之事反映到哈尔滨市劳动局,经劳动局调解,工程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按计划给付范宽部分劳务费1500元,并保证余款2250元于2005年11月30日付清。但这笔款工程公司一直未付。经过了劳动部门处理环节范宽又走上法庭,通过法律程序讨要工钱。

  范宽向法庭出示了工程公司的还款计划及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工程公司拖欠他劳务费的事情已经劳动部门处理。

  工程公司负责人刘穆面对其拖欠工钱的状告,说原、被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范宽起诉工程公司不对。范宽在2005年4月末与哈尔滨立元修缮队签订用工合同,范宽应该与立元修缮队进行结算。当初范宽等农民工到哈市劳动局上访,在市劳动局的行政干预下,工程公司方面在项目经理不在场的情况下被迫写了还款计划,这个还款计划不是工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明显的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之举,工程公司方面要求法院撤销这个还款计划,驳回范宽诉讼请求。

  刘穆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了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范宽用工是与哈尔滨市立元房屋修缮队签订的合同,与工程公司并非直接的法律关系。

  同时还出示了一份工程结算书,证明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市立元房屋修缮队人工费结算完毕。

  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被告工程公司承建太平镇醋厂工程。范宽在2005年5月25日至同年7月10日在醋厂工地担任工长,月工资为2500元。在此期间范宽向工程公司累计借款800元。2005年8月,范宽等农民工将被告工程公司不给付劳务费的情况反映到哈尔滨市劳动部门,经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大队的处理,同年8月30日被告工程公司向范宽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该计划载明“范宽单项人工费3750元整,工程公司首付人工费1500元,余款在2005年11月30日前付清。已借生活费及其它款项按各欠条扣除”。当日被告工程公司给付范宽1500元,但余款劳务费2250元至今未付给范宽。法院认为,原、被告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范宽按双方约定提供劳务及计时工服务,被告工程公司没有及时给付劳务费及计时工工费,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工程公司提出范宽与立元修缮队达成直接劳务合同关系,证据不足,并且还款计划已表明被告工程公司对该笔债务的确认,其主张还款计划是被迫出具,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应按还款计划履行。但同时范宽应将在工地所借的欠款800元偿还给被告。

  近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令被告工程公司给付范宽等劳务费人民币1450元。

  回家7天扣半个月工资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仲裁意见成为法院审理欠薪案件的依据,时而出现农民工维权难。杨韬在哈尔滨市一工程处做搅拌机工,工资每月800元。2003年因农忙季节回家收割庄稼7天,工程处拖欠他400元工资,几经讨要未果,他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争议进行了解,工程处方面说,杨韬回家收割庄稼7天,该期间也是施工单位最忙的季节,所以没有给其工资4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杨韬的申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期,决定不予受理。

  杨韬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工程处给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杨韬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已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且在该期间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事由发生。对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驳回了杨韬的诉讼请求。

  10月1日后农民工可直接起诉

  讨工钱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处理环节,然而收效甚微,使农民工讨薪之路枝节横生。据了解,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8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

  据了解,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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