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箱被盗检察起诉窃贼 认定非法侵入住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1:4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9月8日杭州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罗天恩 李艳芬) 9月6日下午,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金国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2乐2日晚7时许,被告人彭金国伙同“阿阳”、“庆儿”潜入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珠城东路79号叶某家中,将放在客厅内的一台步步高DVD机及一只重200多斤的保险箱窃走,保险箱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0元、金手镯等金饰,总价值人民币44224.50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乐2日晚7时许,被告人彭金国伙同他人窜至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珠城东路79号叶某家,搬掉二楼房间内保险箱上的花瓶,和其同伙一起将保险箱抬到一楼。接着,其同伙用三轮车将保险箱运走。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参与盗窃DVD机及保险箱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0元、金手镯等金饰等物的指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盛某、陈某的证言虽能证实2006年2月2日晚叶某家中被窃一台步步高和一只保险箱,但无法证实被窃当时保险箱内确有现金人民币18000元、金手镯等金饰,而被告人彭金国供述案发当晚7时许,其和同伙有从被告人家中盗取保险箱,但未见到DVD机,也未见到保险箱内的物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只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彭金国以非法占有未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依目前证据无法认定盗窃的数额,故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以窃取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闯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