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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薪,关键是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2:09 温州都市报

  ◎柏墉

  话题提示———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8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8月31日《中国青年报》)

  这个规定无疑是个进步,农民工追讨工资有了更自由的选择,既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也可以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

  然而,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农民工的权益有了充分的保障,因为执行还是个最根本的问题。众所周知,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是非常令人满意,法院的判决文书难以得到兑现。那么,农民工工资报酬案件是不是不会受到这种状况的影响呢?关于这一点,还没有一个可以让我们足以信赖的保证。

  “规定”中还提到赔偿金,“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记得2003年时陕西曾规定:如果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可视情节责令企业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吉林去年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支付相当于被克扣或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相对来讲,这个25%%的赔偿金显然低了。但是,我们也可以不做上面的比较,而是对实际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应该看到,农民工在诉讼时需要付出以下成本:1、被拖欠工资的利息损失———应按照法院有关计算滞纳金的标准计算;2、诉讼成本损失,它包括误工的损失,诉讼费用等。如此,就一般情况而言,25%%的赔偿恐怕不足以弥补农民工的损失,更别说那些长时间且大量拖欠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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