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擅用他人照片 “洋话连篇”赔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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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4:10 法制晚报 | |||||||||
广告擅用他人照片 “洋话连篇”赔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 李鹏 记者 王巍)李先生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路边的商业广告牌上,将为自己拍照的北京洋话连篇语言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4年,李先生在洋话连篇公司影视部从事采编工作期间,经允许,洋话连篇公司对他进行了拍照。2005年,李先生发现其照片 作为洋话连篇公司的广告在人大北路大行基业大厦门前广告牌上被登载。 洋话连篇公司称使用李先生肖像已得到其口头同意,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洋话连篇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