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只需负担30%门诊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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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5:16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解建国 实习生张若楠)今天上午从市民政局救灾处获悉:昨天,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办法》。从昨天开始,本市南开、塘沽、汉沽、大港、宝坻5个区的生活困难群众,将先行享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救助。到2007年,5个区试点结束后,这种社区门诊救助办法将在全市推行。救助对象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70%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凡本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享受城镇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以及市、区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都是此次本市试点的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方式及救助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救助对象要实行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而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治疗费一律减收10%。 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本人负担30%,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每人每年可享受救助金额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每户每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救助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要带《天津市城镇低保人员、特困救助家庭成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同时要提交《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医生根据救助对象的病情,按照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开具处方,处方加盖救助专用章。收款收据按患者自负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两个款项分别填写,自负部分由患者支付,享受救助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收款收据需患者本人签字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