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在华“犯事” 俄方要求引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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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15:27 新民晚报 | |||||||||
因一名外国人在本市打斗致人死亡,昨天下午,本市开庭审查了首起引渡审查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齐奇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审查。 货轮上打斗致死 去年1月11日凌晨,俄罗斯人沙宾科夫在停靠于本市的一艘“领袖”号货轮上,喝醉
第二天,上海警方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馆的要求立案侦查,并羁押了沙宾科夫。侦查终结后,上海警方向俄驻华使馆通报了案情,并应俄方请求,移交了沙宾科夫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今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驻华使馆照会我国外交部,转交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请求根据《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将沙宾科夫引渡回俄罗斯接受刑事追诉的正式文本。 中国律师作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转达的俄方引渡请求后,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6月26日,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俄方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沙宾科夫的意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徐晓青、翟建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昨天,在法庭上,针对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沙宾科夫认为,其涉案行为发生地——“领袖”号货轮的船籍国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按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应属于该国领土,俄罗斯联邦没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因此俄方无权引渡他。 而且他还提出,他是因为受到侮辱才殴打了对方,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实施能够致人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 需最高法院核准 法庭审查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请求引渡人和指定律师的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另行择日作出裁定。 据悉,根据我国引渡法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报记者宋宁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