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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放烟花五龄童被炸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0:14 大连晚报

  生日放烟花五龄童被炸伤

  男孩的父亲将某烟花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其赔偿伤者近5000元

  本报讯为了庆祝儿子五岁生日,父亲邀上一群好友在儿子生日当天大量地燃放烟花。不料,一个烟花筒突然爆炸解体,儿子的下体被炸伤。父亲将该烟花的生产厂家告上了法
庭,法院一审判决该烟花有限公司赔偿伤者经济损失近5000元。

  2006年7月23日是小亮(化名)的五岁生日。小亮的爷爷奶奶叮嘱小亮的爸爸一定要给孩子过一个与众不同的生日。平时小亮最喜欢看烟花了,每年过年的时候,小亮总是让爸爸买很多烟花来放,看着烟花在天空中炸开,小亮总要乐得合不拢嘴。小亮的爸爸决定,买些烟花为小亮办一个露天烟花生日宴会。

  小亮生日当天,爸爸买回了1000多元钱的烟花,邀上了一群好朋友,来到某度假村的空地上。晚8时许,亲朋好友围坐在一起边唱边吃,小亮的爸爸把最大的一枚烟花放在距人群30米左右的地方点燃。不幸就在瞬间发生了,烟花发射出2发后,突然爆炸解体。小亮站在最前面,被烟花炸得身上多处受伤。

  随后,小亮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双下肢鞭炮伤”。住院12天,花了3799.22元。小亮爸爸一怒之下,将大连某烟花有限公司告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共计21699.22元。

  在法庭上,小亮的父亲称,这些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导致5岁的儿子下肢受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而某烟花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烟花的燃放者。如果燃放者是伤者的父母,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燃放者不是伤者的法定代理人,应当由燃放者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烟花本身是危险品,所以每个烟花产品上有燃放说明。被告称,在30米远、人群聚集的地方燃放烟花,不符合产品说明的50米以外距离的要求。原告说的烟花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提供证据。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的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烟花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了故障,造成原告儿子受伤,这是事实,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被告生产的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被告要求索赔,伤者合理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法院予以支持。8月24日,法院判决某烟花公司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49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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