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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举报必查处”严打违规养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00:25 大连晚报

  “有举报必查处”严打违规养犬

  我市昨专门召开养犬管理工作会议;养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可没收其犬,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本报讯昨日下午,我市召开养犬管理专门工作会议,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
工商、财政、城建、卫生、公安、行政执法、动物卫生监督和各区市县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到会。

  针对人大议案和广大市民反映,结合我市养犬实际状况,我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决定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全面强化养犬管理。会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大力开展区域性养犬管理稽查工作,将群众反映强烈的无证养犬、犬伤人、犬扰民问题作为稽查重点,并坚持“逢举必查”的原则,严厉打击贩卖犬类不法行为,严厉查处大型犬、烈性犬等伤害市民的违规养犬行为,大力整治犬伤人、扰民、乱排粪便、携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行为。

  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在城市市区内,每户仅可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拟养犬居民应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养犬。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在城市市区内的,每只犬第一年需交纳管理费800元,以后每年500元;在其他地区的,每只犬第一年管理费为100元,以后每年50元。单位养犬要集中到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每只犬第一年需交纳管理费2000元,以后每年1000元。获准养犬的个人,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要立即清除。

  按照管理规定,养犬未经批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养犬人逾期不登记、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卖、涂改、转借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在城市市区内,养犬人使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近期,市政府将发布通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规范市民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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