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可办戒毒康复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11:45 法制晚报 | |||||||||
与“传统”的戒毒所不同具有就业 职业教育等功能记者从公安部获悉—— 社会组织可办戒毒康复所 今明两年各省都要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此类场所 用于安置多次戒毒复吸人员
本报讯(记者 罗媛)记者昨天从公安部获悉,今后在政府的支持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出资兴办或联办戒毒康复场所。 公安部要求,今明两年,各省都要建成一批综合性的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将用于集中安置多次戒毒复吸人员。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指出,戒毒康复场所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所,也不同于卫生部门的自愿戒毒所,是一个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在完成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在自愿的基础上安置就业、康复巩固、回归社会的场所。 张新枫说,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选择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模式,既可以依托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建设戒毒康复场所也可以由各级禁毒委员会单独建立戒毒康复场所。此外,还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出资兴办或联办戒毒康复场所。 据悉,2004年到2008年期间,用于全国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的3.5亿元经费,将集中用于各地戒毒康复场所建设。 戒毒康复场所要具备劳动康复和就业功能、生活功能、职业教育功能和戒毒治疗功能。戒毒康复场所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和戒毒康复人员、有市场前景、效益好的劳动康复项目,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康复劳动。 相关链接 我国目前的戒毒体系主要是: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和一些卫生医疗单位开设的自愿戒毒。 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主管。 劳教戒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戒毒劳教所,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此外,还有卫生部门开办的一些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