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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放鞭炮炸伤路人眼 父母被判赔偿9.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0日01:1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本报讯 8岁的女孩小冉(化名)与表姐在马路边放鞭炮,结果将路过的冷女士眼睛炸残,为此小冉被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包括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万元的赔偿费用。昨天,记者从四方区法院了解到,经过审理,小冉赔偿冷女士9.5万元。

  放鞭炮炸伤过路人

  2004年春节期间,冷女士家人外出拜年,途经人民路某居民楼前时,小冉正和表姐小红(化名)在路边燃放鞭炮,随着“砰”的一声,鞭炮蹿起后,刚好在冷女士面前炸响,冷女士随即捂着眼睛,痛苦地蹲坐在地上。冷女士的家人赶紧一边拨打110和120求救,一边带着小冉、小红找到了小冉家。

  受害人索赔12万元

  看到孩子闯了祸,小冉的父母连连向冷女士家人道歉,并立即与冷女士的家人一起将她送到了

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冷女士左眼视力丧失,属7级伤残。此后近1个月时间里,小冉的父母轮流为冷女士陪床照料,并为冷女士配了一副特制眼镜,甚至聘请了专业护理人员照顾。然而对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冷女士将小冉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近12万元。

  双方激辩责任在谁

  双方当庭展开辩论,冷女士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由于小冉燃放鞭炮造成,给她生活上和心理上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各项损失应该由小冉和小冉的父母赔偿。

  而小冉的父母则表示,小冉是个不到8岁的小女孩,冷女士在明知有危险时未作出任何警告即走过去,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事情发生后,他们一家即使举债也没有耽误冷女士治疗,他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此外,事发时,小冉是被冷女士的家人拖到6楼家中的,当时小冉已被吓坏,不能讲述实情,所有事情都是冷女士一方述说的,因此要求冷女士提供证据证明,伤冷女士眼睛的人确是小冉。

  法院判决赔偿9.5万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冷女士被炸伤的当天,只有小冉和小红在现场燃放鞭炮,事后小冉的父亲也在派出所承认孩子小冉放过鞭炮,而且此后的几个月时间,小冉的父母一直积极协助冷女士治疗,再加上现场证人的证言,这些都可以证明冷女士的伤是小冉燃放鞭炮导致的。

  冷女士在路上正常行走,居民楼下有孩子玩耍也属正常,在这种情况下冷女士没有防止被炸伤的的义务,小冉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燃放具有危险性的鞭炮,小冉的父母没有在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负担冷女士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小冉赔偿冷女士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万元,小冉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记者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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