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卖牌照更改拖欠规费谁来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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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0:21 重庆晚报 | |||||||||
法院一审依据交易习惯判决:卖车但没办转籍手续者担责 本报讯一辆东风车多次转卖后,牌照与车辆分离,这样的车拖欠公路养路费等该谁支付?近日,武隆县法院依据日常交易习惯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武隆县仙女镇人冉光庆与朋友王某合伙购买了一辆东风嘉泰车,冉以
由于代元进、刘志水均没有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市交通征费稽查局武隆所一直对该车征费。2005年11月底,该所以欠交养路费为由对武隆县矿物加工厂予以处罚,责令其交纳养路费、货物附加费及滞纳金、罚款等2.6万余元。今年3月,该所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矿物加工厂随即将冉某和代元进告上法庭,要求由他们支付这笔费用。 庭审中,冉某认为车已经卖给代某了,就该代某负责支付;而代却认为自己买的只是一辆“光车”,不包括车辆牌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中车辆属于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相关规费应由实际所有人交纳。冉和代的买卖协议中已经明确所买卖车辆牌照是渝A86697,按照交易习惯,车辆交易通常是车辆与牌照、营运手续一并交易,而在本案中双方并没有这方面的特殊约定,所以车辆牌照的使用权应归代某,另外,从交易习惯看,买卖双方就费用的支付问题作专门约定的,一般是指应向行政机关交纳的各种规费。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车辆的牌照等营运手续也应转移归代元进,而代元进卖车时却没有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法院最后判决,被拖欠的车辆规费以及罚款应由保留车辆行驶手续、享有合法行驶权的代元进承担,其应向武隆县矿物加工厂支付2.6万余元。 记者杨波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