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一种证有两发证单位 厂内机动车辆是不是特种设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3:4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经小飞

  近日,宾阳的严先生反映,他在该县一家企业开叉车,但要到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南宁市质量监督局两家单位办证,才能避免被处罚,这让他难以理解,为何一种证件有两个部门办理?

  困惑:一种证有两个发证单位

  严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他到南宁市沃德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学习,考试合格后,取得了自治区安监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随后他在宾阳县一家企业找到了一份开叉车的工作。可严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前段时间,宾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下去检查时,却说他的那本证是无效的,要到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办理。花了1600元通过正规学习办来的证,却被认为是无效的,严先生决定来南宁弄个明白。

  当他找到给他办证的南宁市沃德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的陆校长时,陆校长却说,学校既然能发证,肯定就不会是无效的,如果他不相信,可去问自治区安监局。

  严先生又拿着自己的证到区安监局询问,有关工作人员通过上网查询,确认他的证是该局办理的,并说该局一直以来都在办理这种证。

  紧接着,严先生又来到了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更让他困惑,“这种证两年前就已转交由我们这边办了”。办证的工作人员还给他出示了近段时间以来所有在该局办证的记录。

  焦点:按文件批复还是按法律法规

  针对以上现象,记者专门走访了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自治区安监局发给严先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做任何有效或无效的认定或评价,只是说,质量技术监督局只对该局发的证负责,而严先生所持的证,不能在该局进行年审。对方称,严先生所驾驶的叉车属于企业(厂)内机动车辆,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应该属于“特种设备”。

  随后,记者看到对方出示的文件,在2002年8月6日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职责分工意见的复函”中,有这样的解释:“‘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娱乐设施等潜在危险性较大的设施。对应国务院部门的分工,我区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另一份2003年12月19日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的批复中,也有将“企业(厂)内机动车辆”归为“特种设备”的说法。

  9月8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关于企业(厂)内机动车辆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问题,应该以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不能单纯按照部门的批复来划分。对方解释说,2000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前,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设备的监管职能划归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目前还没有任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企业内机动车辆明确为“特种设备”。不管是从2003年6月1日实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解释,还是随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均没有将“企业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

  随后记者出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并指出严先生开的叉车归为轻小型起重设备,已列入其中。该负责人这时才发现这一情况。他当场表示,参照《特种设备目录》,以后,叉车作业人员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考核发证职责,而向本报反映情况的严先生在该局所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局会尽快协调处理,退回发证及考核的费用。该负责人同时也强调,叉车以外所有没有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企业(厂)内机动车辆,应仍由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矛盾:两个部门到底以谁为准

  严先生告诉记者,一种证件两个部门争着办,区安监局和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均摆出了各自的理由。区安监局认为,叉车属于企业内机动车辆,目前法规也没有明确将企业(厂)内机动车辆归为“特种设备”,自然,企业(厂)内机动车辆仍由该局管理和审核发证。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认为,两年前,有关部门已将“企业(厂)内机动车辆(比如严先生开的叉车)”划归“特种设备”,所以相关证件应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严先生在走访了几个部门后,就该到哪个部门办证的问题,仍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为了不被处罚,严先生不得不再到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学习领证。他告诉记者,当时跟他一起去学习的有几十个人。而目前南宁市沃德工程机械职业培训学校也在办理这样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认可自治区安监局办的证,就会被认为是无证上岗,每次要罚5000元~2万元。让严先生更担心的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如果像他这样两边都办证的话,不仅浪费了大量时间,还得交双倍的学费和办证费。他希望,关于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办证,有关单位能尽快协调处理,给司机一个明确的答复。

  希望:尽快界定厂内机动车辆归属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也指出,对企业(厂)内机动车辆两个单位都发证的问题,不仅广西存在,其他一些省市也存在。目前,虽然严先生所反映的叉车类已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但对其他的企业(厂)内机动车辆该由哪个部门发证的问题,仍存在争议。他们也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就企业(厂)内机动车辆的类别作出界定,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目前两个单位履行职责中的职能交叉问题。编辑:王香菊作者:经小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