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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居民设立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05:5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文锦 实习生 韩文文 鲁静)9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日前我省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今后,西安、宝鸡、咸阳等市的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意见指出,市、区(市)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区公共事业建设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政府原则上按3—10万居民或一个街道办事处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符合设置规划的公立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单位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可以指定就近的公立二、三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城市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市、区(市)政府应建立、补充和完善,也可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市政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地方政府按不少于原有面积新建或购房置换等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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