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挽损失18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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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0:0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武汉9月11日消息(记者王志刚 检察日报记者梁晓亮 通讯员胡剑) 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案过程中,针对土地审批、转让中存在的漏洞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联手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0万元。据悉,此案为湖北省检察院督办案件。 今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新洲区院对一起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立案
在新洲区检察院对此案的侦查过程中,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及时撤销了对原吴家田村23亩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对依法收回的这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价拍卖。5月30日,该宗土地使用权被以1880万元价格拍卖成交,从而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00万元。 目前,新洲区检察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联手对全区非法转让、倒卖、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整顿,并以案说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据悉,此案的查处,给当地随意转让、倒卖、占用土地的违纪违法者以震动不小。 检察官说法 此案中,吴家田社区虽经集体研究,虽是“为了集体利益”;张某作为社区主任,尽管其个人未揣分文,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社区居委会为法律所不能为的行为己构成单位犯罪,张某也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难脱其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使用权20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应依据我国《刑法》第228条、第231条的有关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上规定处罚。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