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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溺水身亡 家属状告景区索赔3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4: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崔亮)游客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溺水身亡,家属把组织者和风景区告上法庭,索赔39万余元。记者今天获悉,昌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章先生的儿子章某为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死亡时不满18岁。2006年7月30日上午,章某由本单位组织,乘坐单位公车到昌平虎峪自然风景区旅游时溺水死亡。章先生认为,由于风景区在章某出事时,出事地点周围没有“禁止游泳”警示标识及围栏,相反鼓
励游客游泳,章某出事后,也没有及时组织抢救,风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章某死亡。而章某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应首先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但单位未尽到应尽的保障员工安全的义务。章先生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损失、损害赔偿金共计39713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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