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信用卡被盗刷商家不赔 法官提醒:信用卡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6:3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用卡落入窃贼手中,并在商场被盗刷走两块价值共1.56万元名表。损失无法追回,失窃男子将商家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商家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索赔全额盗刷损失。但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事出有因:信用卡遭盗刷

  现年29岁的刘扬(化名)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今年3月4日晚,他突然收到招商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称其已在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成功刷卡消费1.56万元。刘扬先是觉得莫名其妙,随后发现随身携带的、放有信用卡的票夹已经不见了。

  刘扬一边报警,一边赶到附近的苏宁环球购物中心。据购物中心收银员回忆,几分钟前有两个人用刘的信用卡刷走了两块“飞亚达”手表,并明确刷卡人确实不是刘扬本人。

  交涉未果:商家拒绝赔偿

  损失无法追回,刘扬想找商家赔偿,他认为,信用卡应由持卡人使用,商家理应审查卡上的签名与实际消费人签名是否相符,正是由于商家未尽到审查义务,才使他损失惨重,理应给予赔偿。

  商家则认为,刘扬的信用卡是否被盗还有待查证,即使真的被盗或遗失了,根据他与银行的约定,也应该由他自己承担后果。商家还认为,自己已尽到审核信用卡的义务,刘扬并不能证明商家在审核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商家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作为银行信用卡结算的特约商户,有义务核对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购物单上的签名是否相符。但这种核对只需作形式审查,即“只要两者的汉字相同,书写形态上没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即可”。

  现在,刘扬信用卡背面的签名,和购物单上的签名,虽不完全相同,但差异较小,并不属于“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所以尚不足以证明商家在受理信用卡时违反注意义务,因此驳回了刘扬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信用卡有风险

  就此案的判决,主审法官陈正山提醒读者,使用信用卡有一定风险,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陈法官说:现在很多信用卡,使用无需密码,无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签名即可完成交易,其方便程度几乎等同于使用现金。换言之,这种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的风险几乎等同于现金遗失或被盗。因此大家在选择这种信用卡时,也要预见到它的风险。

  以本案为例,刘扬领用信用卡时,就签署了“遗失被盗风险自担”的合约,基于风险和利益对等的原则,不能给商家设立过高的注意义务。事实上,要求收银员一眼看出笔迹的差异,也是不公平的。基于使用信用卡的现实风险,防止信用卡被盗刷的最好措施,就是防止信用卡落入他人手中。

  ■新闻链接

  防止信用卡被盗刷的高招

  信用卡被盗刷事件近来时有发生,专业人士综合盗刷原因,对信用卡持卡人提出了几条防范措施:

  一、在银行留下真实的最快的联系方式,便于银行迅速联系;

  二、在国外刷卡,开通电话漫游服务,及时接受交易信息;

  三、卡片丢失、被盗,立即电话挂失;四、妥善保管卡号、密码和信用卡;

  五、刷卡消费,不要让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

  六、网上支付,选择信誉良好的网站交易;

  七、注意查收上月对账单,发现异常交易,及时联系银行;

  八、办理信用卡,签个有个性、难模仿的签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