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驻外4年回来家里住着陌生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2:15 大连晚报

  驻外4年回来家里住着陌生人

  这名市民无奈只好走上法庭讨要房屋使用权,法院一审判决恢复他与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

  ■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文辉

  大连市民姚先生被单位外派4年多,2005年年底回家时惊讶的发现家中住着一个陌生人,一问才知道房子的使用权已被转让,姚先生多方求解未果,只好走上法庭。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恢复姚先生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

  外驻4年房子“改姓”

  大连市民姚先生被单位外派驻外地4年多,2005年年底回家,发现家中竟住着陌生老人王先生。王先生告诉他,这套房子是自己买的。姚先生拿出了自己的公有住房租赁证,王先生也拿出了一张公有住房租赁证。此房竟然出现了一房两证。

  王先生称,2001年11月,当时自己购买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当时,“原承租人”拿着所需材料,和要买房的王先生、中介公司分头来到该房子的产权单位大连市某开发集团公司房屋管修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办理了该房的承租权的转让手续。王先生于2004年7月取得了公有住房租赁证。

  姚先生找到房子的产权单位某开发公司。某开发公司说,当初是你本人来自愿办理的房子承租权转让手续。姚先生说:“我在外地,怎么会亲自来呢?房屋租赁证怎么还在我手里呢?”姚先生认为产权单位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将王先生的房屋承租权证变更回来,但遭到拒绝。

  警方建议打官司

  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姚先生以此案涉嫌犯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在调查时了解到,房屋经办人称,办理该房屋租赁证转让手续时,房主本人到场,他拿着大连城讯电子器材经销中心的介绍信、申请书、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前来的。买房人王先生也说,原房主拿着单位介绍信、离婚证等材料前来,警察问王先生卖房人是否姚先生,王先生表示不清楚。

  此案至此一团迷雾,警方建议姚先生到法院解决此案。姚先生于今年2月将某开发公司告到沙区人民法院,买房的王先生被列为此案第三人。

  法院一审姚先生胜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姚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王先生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租赁证,恢复他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

  被告某开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按照双方的租赁合同,超过6个月不交房租,本公司有权收回该房。原告姚先生自2000年起拖欠房租至今。另外,本公司给王先生办理的房屋租赁手续合法。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卖房人”提供的包括离婚证等有关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第三人王先生在答辩状中称,自己从未与姚先生进行过协商,连他的面都没见过。但在庭审中,王先生又说在购买此房时,将转让费交给了姚先生本人。法院还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离婚证记录,与法院判决姚先生与姚先生前妻离婚时的记载相矛盾,并且与姚先生前妻的照片明显不符。

  法院认为,原告曾于2005年12月向警方报案,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没过诉讼时效。原告当时在外地工作,公有住房租赁证及户口簿在自己手中,某开发公司如果为买卖双方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按规定应将原租赁证收回,但实际没有收回。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在办理承租权手续时,姚先生本人没有到场。再者,相关法规规定,拖欠房租的公有住房不得转让。第三人王先生在明知原告姚先生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仍到被告公司办理了承租权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日前,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恢复姚先生与被告公司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某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