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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发凶案歌城老板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2:43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两帮人在歌城玩耍后刚出门就发生纠纷,其中一人被杀死,死者家属将歌城老板也告上法庭,要求其与凶手共同赔偿。近日,市四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歌城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去年10月23日凌晨,彭水县人罗清明、王成锋和朋友刘某等人从当地汉葭镇某练歌房出来,下楼梯时与同时从练歌房出来的黄建权等人发生争执。黄建权等人走下楼梯后,刘
某又上前与黄发生抓扯,两帮人随即发生殴打,期间罗清明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黄建权和黄的朋友谢光红乱捅,致谢光红腹部受伤,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提起公诉后,黄建权的家属要求练歌房与罗清明等人一起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罗清明等人与被害人黄建权等人发生纠纷时均已消费完毕并与练歌房结清账务,双方的服务关系已经结束;从案发的地点看,两次纠纷均不在练歌房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因此,练歌房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罗清明无期徒刑,王成锋有期徒刑10年,两人和刘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杨波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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