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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保险溺亡女童赔偿遇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3:32 深圳商报

  《大沙河里搜救落水女童》后续报道

  未购保险溺亡女童赔偿遇难题

  学校发倡仪捐款,但女童父母认为暂不宜接受此笔款项

  【本报讯】大沙河落水女童身亡后,女童家人是否能获得赔偿成为读者关心的问题。女童父亲张先生委托本报向有关部门咨询赔偿事宜,遗憾的是,记者了解到,学校还没来得及给女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落水女童就读的西丽田寮村某民办小学,学校杨校长对女童身亡表示非常遗憾。杨校长介绍说,在打捞落水女童遗体时,学校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于昨日早间的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师生发起倡议,为这名女学生捐款,连同退还女童学杂费一起总计1350元,交给孩子的父母。但女孩父母认为,事件还没有调查清楚前,不宜接受这笔款项。

  杨校长说,刚刚开学,学校还没来得及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为买保险的费用是学校另外向学生收取的,每人每学期交10元。由于没有强制性,且学生大部分是附近外来打工人员的子女,因此很难收齐这笔费用。学校每次都要派老师上门做家长的工作,如果遇到不愿交的,校方也只能为这些学生垫付。

  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原本深圳市教育基金会为全市中小学生办理了意外伤害险,所有在已注册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就读的学生遇到意外伤害,小到擦伤、碰伤,大到意外死亡等事故,无论什么情况,只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由教育基金会开具证明,都可以得到赔偿。但从2006年4月26日之后,意外伤害保险全部变更为校方责任险。如学生发生意外伤亡,只有在学校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赔付。

  据女童父亲张先生介绍,女童失足落水的沟渠属于某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深圳市知明律师事务所黄远伸律师。黄律师介绍说,类似沟渠下水道可能致人伤害的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有采取防护和警示措施的责任。在本案中,女童父母也应承担看护责任。因此,具体的赔偿方法和数额要看双方的责任划分。另外,由于事件发生时是休息日,落水地点不在学校内,因此学校对此事并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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