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拒交物业费 业主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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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07:43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投资设立的,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维修?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即使是亲兄弟,也要明 业主:房屋渗水拒交物业费 2001年,老李购买了天龙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房,并于2003年1月入住此房屋。此后,
2004年,老李居住的房屋发生窗体渗水,物业公司多次维修均未修好。老李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公共契约的约定尽到维修义务,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居住质量,故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拒绝交纳共计2750元的物业管理费。他向物业公司声明:只有维修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才同意履行合同,交纳所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房屋维修应找开发商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范围为:该建筑物楼宇内部,由整栋住宅楼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楼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天井、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而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外墙防渗漏,由房屋开发公司进行维修。因此,业主房屋渗水,物业公司并没有维修的义务,业主不能以此理由拒交物业费。双方为此产生分歧,不久,新天龙公司便将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业主正常支付物业费 一审法院认为,老李家房屋内窗体渗水,不属于公共契约中约定的楼宇共用部位,且新天龙公司协调开发公司维修多次,老李须给付物业管理费2750元。 宣判后,老李上诉称:物业公司多次维修的行为已说明其对房屋有维修义务。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虽然各自独立,但均属于天龙公司投资设立,开发公司已经将房屋维修责任委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约定承担房屋维修的责任。 市法院认为,按照双方契约约定,公共部位应当是楼宇内部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以及户外墙面等,现老李所主张的房屋问题不应包括在上述维修范围之内。而开发公司也并未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表明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物业公司虽然曾为老李维修过房屋,但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其对老李房屋的渗水问题不负有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故老李应向物业公司给付尚欠的物业费。本报记者周贤忠 | |||||||||